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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 516天前 | 21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复核意见及原因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经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广大省级非营利组织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现将有关办事流程梳理如下,供参考。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申请方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整)性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税务机关配合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以上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完备(整)性和真实性。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社会组织成立时间;二是逐项简要说明社会组织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五条所列八项条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相一致。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院校登记证,等等。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1.“上一年度”是指申请资格起始年度的前一年度,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需提供2017年度的相关情况。

  2.“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需对取得的每一类收入(如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及其对应的支出分别说明。

  3.“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需说明每一项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活动具体开展情况等)及其对应的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

  4.“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5.“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中的相关数据需与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除第(二)、(三)、(六)项规定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以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所有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七、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纳税申报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指南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九、资格复核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

  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复核意见及原因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经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