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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成都日报 | 作者:成都日报 | 发布时间: 499天前 | 24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宝墩遗址 成都日报资料图片

为了加强大遗址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发布。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遗址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指出,大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遗址保护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据了解,《条例》所称大遗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具有反映成都历史文化信息,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等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窑址、陵寝墓葬、古驿道、古代农田水利设施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条例》指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遗址、盗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损于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大遗址申报条件的,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大遗址。

《条例》指出,本市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大遗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鼓励利用大遗址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大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我市鼓励开展大遗址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旅游产品开发,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丰富文化体验场景,推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实现文化遗产资源社会共享和活化利用。我市鼓励跨区域协同开展大遗址保护利用,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进文物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机制。

成都市大遗址

宝墩遗址、郫县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村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遗址、高山城址等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

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等古蜀文化遗址群;东华门遗址、怀安军遗址等重要城市遗址;

青羊宫窑址、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古窑址群;

王建墓、朱悦燫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等大型墓葬群;

水井街酒坊遗址等酒坊遗址;

云顶山遗址等宋(蒙)元山城遗址;

其他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大遗址。(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