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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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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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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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各区(市)县所辖街道全域土地和建制镇纳入城区(县城)规划的土地。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范围
(一)城市、县城税额标准范围
1.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的城市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每年每平方米(以下省略每年每平方米)8元至20元。
2.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城市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6元至16元。
3.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的城市土地,以及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县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4元至12元。
(二)建制镇税额标准范围
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建制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为2元至8元。
(三)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制定
各区(市)县(不含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应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将辖区应税土地(含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土地)统一划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税额标准应自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6元中选择确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实际情况,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元至20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2.成都高新区等六个区土地等级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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