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于2023年6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制定该条例的背景意义、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等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答:城市照明不仅是保障公众夜间安全出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城市夜景形象的重要元素。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是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举措。近年来,成都市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照明管理新路径,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为引领,统筹推进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城市照明集中监管系统,明暗有序、雅致舒适的公园城市夜间形象逐步呈现。
当前,超大城市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对城市照明高品质供给、高效能治理等提出了新要求,1997年制定的政府规章《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3号令),已不适应城市照明实践和工作需要。制定出台专项法规,充分总结成都城市照明管理经验,借鉴其他城市有益做法,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有利于推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园城市宜居生活品质。该条例也是副省级城市中第一部城市照明管理的专项法规。
问:请介绍一下该项立法的主要经过。
答:条例的制定纳入了2022年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城管委会同市司法局在开展调研、论证等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22年底,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2月、4月、6月进行了三次审议,其间,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在报刊、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召开部门协调会、草案修改研讨会以及开展基层立法调研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修改完善。该条例于2023年6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发布条例全文,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条例规范中,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在本次立法中明确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民、节能环保、实用美观的原则,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条例要求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照明分区实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实施。同时,还规定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照明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照明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照明方式、照度指标、照明能耗等内容。
二是坚持建管并重。条例要求设置各类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附属城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及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城市照明设施移交管理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并设专章对维护管理作出规定。
三是坚持安全便民。本次立法不仅着力解决照明设施的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问题,还对防止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其他通行安全等进行了综合考虑。比如,条例规定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做到“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照射方向和范围等控制要求,防止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等。还要求“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在设施显要位置公布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方便市民发现城市照明设施缺损、毁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反映。同时,还对城市照明设施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应急管理作出了规定。
四是坚持节能环保。本次立法立足“双碳”目标,要求城市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和灯控方式,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照明产品和设备,鼓励城市照明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合理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防止过度照明。同时,突出智慧监管,赋能城市照明能耗监测、运行监管、指挥调度、自动启闭等,推动城市照明绿色低碳发展。
五是坚持实用美观。条例始终遵循“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的理念,要求兼顾城市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夜间照明环境、市民需求和建设现状,划定城市照明重点建设区域、暗夜保护区域等,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照明控制等提出分类规划要求。条例明确要求,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美观、整洁、便于维护,不影响白昼景观效果并兼顾周围树木生长;还需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与城市整体景观相融。
问:城市照明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各单位之间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城管委是全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问题。
市住建局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公园绿地、绿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职能职责范围内河道岸线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问:结合智慧蓉城建设工作,条例在推进城市照明智慧化、智能化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数字赋能,条例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智能技术在城市照明领域的应用,建立城市照明远程控制、实时监测、应急调度体系,提高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二是要求建立安全可控的全市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条例要求将各类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建设的监控系统逐级接入市级智慧监管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运行监管、指挥调度等功能,推进全市城市照明设施“一网通管”“一图统揽”。三是推动智能化多功能灯杆建设,条例要求减少杆体林立,预留安装接口,集约设置各类智慧感知终端设备,拓展多种应用场景,实现多杆合一、综合利用,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载体和基础。
问:条例对维护和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设置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或者装饰物;(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霞 陈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