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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化解 四川出台专项评审规则
来源:综合部 | 作者:综合部 | 发布时间: 42天前 | 556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行业发展角度而言,标准化的造价争议评审体系,能够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市场秩序,减少恶意纠纷与无理索赔,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约、理性维权,推动四川省建筑行业向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稳步发展。

工程造价纠纷化解 四川出台专项评审规则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稳步发展,工程结算、价款认定、合同履约等环节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持续增多。传统诉讼、仲裁程序周期长、综合成本高,很难满足行业快速化解矛盾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发挥专业评审机制高效、便民、专业的优势,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正式印发《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该文件自2026年6月8日起正式试行。

《指南》明确了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全流程规则、各方权责、文书模板及管理要求,为省内工程领域搭建起标准化、专业化、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新渠道,也为建筑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夯实制度基础。本文结合《指南》全文,从制定背景、核心框架、实操流程、效力界定、费用管理、档案规范等维度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行业从业者精准理解规则、合规运用争议评审机制。

一、总则:明确核心定位,划定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边界

《指南》第一章为总则部分,清晰阐述了文件制定初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争议评审行为,完善评审管理体系,依托专业评审模式科学、高效处置各类造价争议。所有条款均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

在适用范围上,《指南》覆盖两大评审场景:一是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直接受理、由当事人自主申请的评审项目;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争议评审项目。两类场景兼顾市场自主解纷与司法辅助研判,实现行业自治与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同时,《指南》对行业核心术语作出明确定义,厘清概念边界。所谓争议评审,即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仲裁机构出具委托,将造价争议提交至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由在册专业评审人员开展评审并出具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员,指经过协会报名筛选、系统培训、综合考核后,纳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员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评审工作的核心执行人员。

针对评审成果,《指南》也作出区分:评审员形成的专业判断为评审意见,以此为基础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为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仅针对争议问题作出定性结论,涉及金额核算、数据测算等定量工作,需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也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处理。这一划分明确了工作边界,避免权责混淆。

另外,当事人可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或是提交评审申请的阶段,共同协商约定评审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与约束力,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二)工作原则与基础约定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诚实信用、专业高效五大基本原则,所有评审行为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评审工作必须坚守的底线。

在实操细节方面,《指南》作出统一要求:评审工作默认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若双方协商选用其他语言,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评审举办地点原则上设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所在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变更场地,场地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样由当事人承担。文件同时明确,当事人一旦提交评审申请,即代表自愿接受本《指南》全部规则约束,保障评审程序统一落地。

二、申请与受理:细化材料要求,明确受理判定标准

申请与受理是争议评审的首个环节。《指南》第二章结合不同申请情形、委托类型,对材料提交、办理流程、受理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形成标准化受理体系,有效减少材料缺失、重复申请、流程混乱等问题。

(一)申请材料要求

当事人向协会提交造价争议评审书面申请时,需同步递交四类必备材料。其中书面证据材料需准备一式四份,并配套电子版,内容必须与原件保持一致,材料提交后原则上不予退还。四类材料具体包括:制式《争议评审申请书》、全套证据材料、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争议问题专项说明。

身份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争议问题说明需要清晰列明争议焦点、涉及金额、各方依据、观点及具体诉求。《指南》特别强调,当事人需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场景办理规则

结合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提前约定争议评审条款,《指南》划分三种办理模式,贴合实际应用场景:

第一,合同已约定采用争议评审方式。协会收到单方申请后,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参与评审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争议评审程序参与同意书》并补齐全套材料;即便被申请人拒绝参与或逾期未答复,评审程序仍正常推进,防止因一方消极配合导致纠纷拖延。

第二,合同未约定评审方式,但双方共同提出评审申请。由双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按照统一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第三,合同未约定评审方式,仅单方提出申请。该类情形按照《指南》专项条款执行。

针对司法、仲裁委托场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协会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开展评审时,需出具制式《工程造价鉴定争议评审委托书》。委托文书中必须写明鉴定意见书名称、文号、鉴定机构信息、异议主体、异议事项、评审要求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意见。同时,委托书需附带完整材料清单,包含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回复、鉴定工作底稿、诉讼资料、原始证据等,确保委托评审工作有据可查。

(三)受理审查与不予受理情形

协会在收到申请书、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后,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争议评审受理通知书》,并向各方送达《指南》及《评审员名册》;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争议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指南》明确六大不予受理情形,从源头规范申请行为:一是争议事项不属于工程造价范畴;二是当事人诉求表述模糊、指向不明;三是针对同一争议重复提交评审申请;四是申请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五是当事人单纯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专项委托评审的除外);六是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清晰的负面清单,既提升审查效率,也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三、评审员选定与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障评审公正独立

评审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直接关系评审结果的公信力。《指南》第三章围绕评审组组建、人员选定、回避规则、履职要求、人员更替等内容建立全流程管理制度,全方位保障评审工作公平、独立。

(一)评审组组成形式

评审组分为两种组建模式:常规争议项目由三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开展集体评审;争议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项目,可由一名评审员独立评审。所有评审员均从协会《评审员名册》中遴选。若名册内无对应专业人员,或是遇到重大疑难争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协会可协助在全国范围内选聘行业知名专家参与评审,外聘专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分担。

(二)评审员选定规则

根据申请主体不同,评审员选定方式区分执行:双方共同申请评审的,当事人需在收到协会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各自从名册中选定一名评审员,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协会;当事人逾期未选定的,由协会直接指定。仅单方申请评审的,全部评审员由协会统一指定。

三人评审组的首席评审员、独任评审员,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无果的,由双方选定的评审员共同推选;推选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协会指定。当事人对指定结果存在异议的,需在收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理由。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可重新指定人员,或出具书面说明维持原有决定。评审员名单最终确定后,协会向各方送达《评审员名单通知书》。

(三)回避制度与复议流程

为杜绝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性,《指南》设立严格的回避制度。评审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书面申请其回避:一是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曾担任本项目顾问、证人、鉴定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三是与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四是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员需主动披露关联信息,自主判断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收到评审员名单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协会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或评审员对决定不服的,可在 3 个工作日内申请一次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评审员确定后,必须签署《评审员承诺书》,承诺独立公正履职、严守行业规则、保守工作秘密、杜绝不正当利益往来、主动履行回避义务。与此同时,当事人需按照要求及时缴纳评审费用。

(四)人员更替与履职规范

评审过程中,若评审员因回避、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可申请退出评审。评审组出现人员空缺时,评审工作暂时中止,相关方需按照原有选定规则,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评审人员。针对中途退出的评审员,结合其已完成的工作量协商结算报酬。

在履职要求上,评审员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业规范、政策及通行惯例开展评审。文件同时作出限制性规定:评审员不得在同一争议对应的诉讼、仲裁程序中,兼任鉴定人、代理人、专家辅助人;除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外,也不得作为证人出庭,彻底规避角色冲突问题。

四、评审方式与流程:标准化作业流程,兼顾灵活与高效

《指南》第四章制定了完整的评审作业流程,明确评审启动要求、保密规则、评审时限、现场勘验、程序终止等内容,在保证流程规范的同时,结合案件实际保留灵活处置空间。

(一)启动要求与保密义务

在当事人足额缴纳评审费用、协会移交全部评审材料后,首席评审员或独任评审员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工作。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需对评审内容、案件信息、商业秘密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外,严禁对外泄露评审相关信息。

(二)标准评审流程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按照固定流程分步推进,全流程留存书面记录:

第一,召开首次评审会议。首席评审员或独任评审员按时组织首次会议,会议次数不做硬性限制,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资料补充情况灵活调整。

第二,补充证据材料。评审员可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补充相关资料,当事人需按时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正式评审期限。
   第三,组织质证与问询。评审过程中,安排当事人陈述诉求、交换证据、开展辩论,评审员现场提问,并同步制作《争议评审会议记录》。
   第四,开展现场勘验。经当事人申请且评审负责人同意后,可组织现场勘验,勘验完成后形成《现场勘验记录》,由各方代表、评审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出具专业文书。结合全部证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结果形成评审意见,根据申请类型出具《评审意见书》或《专家意见书》,并送达相关方。

第六,案卷归档。评审工作结束后,整理全套资料完成归档。

此外,评审员需秉持自愿、合法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调解矛盾、解答专业疑问,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充分发挥多元解纷的作用。

(三)评审程序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五类情形,评审组可决定终止评审程序: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评审;三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不提交资料、缺席评审会议,导致程序无法继续推进;四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违法、缺失等问题,评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五是出现其他需要终止评审的特殊情况。

评审程序终止后,协会向当事人出具《争议评审终结告知函》,写明终止原因与后续安排。

(四)评审时限与延期规则

评审时限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兜底” 原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评审完成时限,评审组经双方同意也可确定合理期限;若无相关约定,评审组需在评审启动后 30 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针对疑难复杂项目,确需延长时限的,首席评审员必须在原期限届满至少 5 日前,向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写明延期理由与预计时长,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延期,单次延期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整个评审过程由协会全程监督,监督范围仅限于程序合规性,包括评审员回避、人员履职、时限执行等内容,不会干预评审员的专业判断,充分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

五、评审意见:区分文书类型,清晰界定效力边界

评审意见是评审工作的最终成果。《指南》第五章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划分两类专业文书,明确意见形成规则与法律效力,从制度上规避后续权责纠纷。

(一)文书类型划分

结合申请场景,评审文书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评审意见书》。适用于合同已约定争议评审方式、合同无约定但双方共同申请评审、法院及仲裁机构委托评审三类情况。文书由全体评审员签字,并加盖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公章。

第二类为《专家意见书》。仅适用于合同未约定评审方式、由单方当事人独立申请评审的情形,文书由评审员签字即可,无需加盖协会公章。

(二)意见形成规则

评审意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首席评审员或独任评审员牵头编制正式文书。若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直接按照共同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的,以评审员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作为最终结论。持不同保留意见的评审员,可将个人观点记入评议笔录,但不得拒绝在正式文书上签字,保障文书完整有效。

(三)法律效力界定

文书效力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分场景明确:

《评审意见书》若双方约定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未约定或约定无约束力的,仅作为当事人决策参考。由司法、仲裁机构委托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主要供办案机关审理案件、研判争议使用。《专家意见书》统一作为参考性文件,为当事人处理纠纷提供专业建议。

自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委托单位之日起,评审员履职工作正式结束。若后续同一事项再次产生争议,当事人可按照《指南》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同时文件明确,当事人选择本评审机制、接受评审文书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审费用:明确计费标准,细化费用分担规则

费用是当事人重点关注的内容。《指南》第六章对费用构成、计费依据、分担方式、退费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一)费用构成与计费标准

评审费用由协会管理费、评审员报酬两部分组成。在本《指南》试行期间,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暂不收取管理费,当事人仅需支付评审员报酬。评审员报酬参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川建价师协﹝2022﹞56 号)中 “涉案工程造价咨询” 相关条款计算,最终费用可由评审员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评审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费用分担原则

费用分担区分不同申请模式:常规情况下,评审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 50%,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评审方式、仅单方申请评审的,全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若有一方中途退出评审,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终止评审的费用减免规则

当事人主动申请终止评审且经评审组同意的,分阶段执行费用规则:尚未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未实质启动的,评审费用减半收取;若已召开评审会议,或是双方在评审期间达成和解,评审费用不予减免。

七、档案管理:规范归档流程,严格落实保管要求

评审档案是工作留痕、事后追溯的重要载体。《指南》第七章建立标准化档案管理制度,对归档时限、材料范围、保管形式、保存期限、查阅流程作出明确要求。

(一)归档时限与材料范围

评审项目办结后,评审员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规范完成档案移交。必须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评审申请书或委托书、评审全过程文件资料、评审意见书、评审员评议笔录、送达回证、现场勘验记录、全套证据资料及其他特种载体资料。照片、音视频、电子文件等资料,需标注提交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档案编号等信息,确保来源可追溯。

(二)保管形式与保存期限

评审档案实行纸质版、电子版双套归档,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意见书》的项目档案,常规保存期限为8年。

(三)档案查阅规则

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因公务需要查阅档案的,需出具单位正式公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并完成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严格的查阅规则,有效保护案件信息安全。

八、附则与配套文书:完善制度闭环,保障落地执行

《指南》第八章为补充条款,明确文件解释权与施行时间:本《指南》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8日印发之日起试行。

为保障制度落地,《指南》同步配套14套标准化制式文书,涵盖争议评审流程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参与同意书、评审委托书、各类通知书、承诺书、会议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和解协议、终结告知函、评审意见书等全流程表单。统一的文书模板,降低了当事人文书制作难度,也让协会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实现 “流程有依据、操作有模板、全程有留痕”。

九、总结:以专业评审助力工程领域多元解纷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出台,是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比传统诉讼、仲裁模式,工程造价争议评审依托行业专业人才,具备专业性强、流程简洁、时限可控、成本低廉、灵活度高的特点。既能在诉讼之前帮助市场主体快速化解价款纠纷,减少企业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能为司法、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从制度设计来看,本《指南》覆盖申请、受理、选人、评审、出文、归档全链条,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底线明确,在坚守合法、公正、保密原则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兼顾制度刚性与实操灵活性。对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法律从业者而言,熟练掌握《指南》规则,能够在合同签订、争议处置等环节合理运用评审机制,高效化解造价矛盾。

从行业发展角度而言,标准化的造价争议评审体系,能够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市场秩序,减少恶意纠纷与无理索赔,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约、理性维权,推动四川省建筑行业向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稳步发展。随着《指南》全面落地试行,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将成为工程领域纠纷化解的重要补充,为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